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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考研] 朱景文《法理学》(第2版)笔记和课后习题(含考研真题)免费下载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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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3]偶尔看看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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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楼
发表于 2013.12.24 16:33:37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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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的概念
  1.如何认识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?
  答:在法律和社会关系之间,法律是一种规则,它和社会关系本身的内在结构所表现出的规则、秩序相联系。
  (1)二者不相区分的阶段
  社会关系,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。它首先表现为个别发生的偶然的关系,只是在这种关系反复出现以后,才逐渐形成了这种关系的内在的结构,以一种固定的内在的联系把关系的各方、各个因素连接在一起,于是习惯形成了。这时人们之间的联系不再是偶然、任意发生的;而表现出一种有规则性。习惯与人们行为的内在结构之间是同一的,不可能分离。早期的法律即习惯法是不成文的,也很难和行为本身、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区分。即使早期的成文法也多半都是习惯法的记载,但记录下来的习惯法已经和永远流动的、因人、因地而易的、与人们的行为结为一体的习惯有了很大的区别。
  (2)二者相区分的阶段
  人们真正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区别开来是在文字出现以后,借助抽象的思维活动,特别是出现了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抽象的一般规则,人们的思维开始能从现实的行为中抽象出它们的内在规则。这样,法律规则开始和现实的社会关系相分离,成为从现实中产生又凌驾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上的一般规则。
  (3)二者区分后的辩证关系
  当法律规则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时,法律与人们行为的内在结构之间不再是同一的,它可能正确地反映这一结构,也可能错误地或歪曲地反映这一结构,特别是当社会关系发生变化、人们行为的内在结构也发生变化时,原来所形成的法律经常显得滞后。因此,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法律根源于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,另一方面法律并不是这个内在结构本身,它是这个结构的表现形式,有时可能表现得好,有时可能表现得差。
朱景文《法理学》(第2版)笔记和课后习题(含考研真题)详解.zip (384.26 KB, 下载次数: 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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